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、为落实国务院[1992]第101号令《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及潍坊市政府[1995]76号《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潍坊职业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》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卫生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
第二条、环境卫生(100分)
(一)环境卫生由各系部专人负责,分工明确,要做到每日清扫(20分)。
凡分工不明确,无专人负责,领导值日制度不落实,不定期检查,检查无记录的每项扣1~5分。
(二)环境卫生区清洁,地面平整,车辆停放整齐(80分)。
卫生区达到“五无”:无垃圾污水,无人畜粪便,无杂草脏土、纸屑、塑料袋、食品盒、瓜果、皮核,无蚊蝇鼠害;“五净”:墙根净,电线杆根净,花坛净,路牙石下净,下水道口净。一项不合格扣5~10分。
第三条、教学、办公楼室内卫生(100分)
(一)组织制度(20分)
卫生值日制度健全,有专人负责,做到每日清扫,各单位定期检查、有记录。一项不合格扣1~5分。
(二)教学(含实验)、办公楼的室内卫生(40分)
1.室内整洁,地面干净见本色,无纸屑、烟头、痰迹。
2.室内墙壁、顶棚干净,无蛛网、无涂抹、无乱画乱贴,墙裙无污迹,灯具、电扇干净无灰尘。
3.门窗无灰尘、玻璃明亮,无乱贴纸张,窗台干净无灰尘。
4.桌椅家具干净无灰尘,办公学习用具、书刊摆放整齐、美观,橱顶无堆放杂物。以上一项不合格扣1~5分。
(三)楼内走廊、楼梯卫生(40分)
1.楼内地面干净见本色,无纸屑、烟头、痰迹。
2.墙壁、顶棚干净,无蛛网、无涂抹,无乱贴乱画,墙裙无污迹,灯具干净完好。
3.门窗玻璃明亮,窗台门框、楼梯扶手无灰尘。以上一项不合格扣2~5分。
第四条、学生公寓卫生(100分)
(一)组织制度(20分)
卫生值日制度健全,有专人负责,做到每日清扫,定期检查、有记录。一项不合格扣1~5分。
(二)公寓内公共卫生(40分)
1.厕所及洗刷间每天至少清扫两次,做到地面干净见本色,无垃圾污水,下水道通畅,便池无积垢,无臭味,水槽干净无堵塞,墙壁、顶棚干净无蛛网、无污迹,门窗干净,玻璃明亮无破损,照明设施完好。
2.楼梯走廊每天至少拖净一次,清扫二次,做到地面干净见本色、无垃圾、无污水,无痰迹,墙裙无污迹,墙壁干净无涂抹、无蛛网,门窗干净无灰尘,玻璃明亮无破损,照明设施完好,扶手干净无灰尘。以上每项不合格扣5分。
3.学生寝室内务卫生(40分)
a)床面整洁、平整,被子叠的方正,无堆放杂物,床下清洁,物品摆放整齐,被褥清洁卫生。
b)地面干净无痰迹见本色,无垃圾、无污水,卫生工具整洁,摆放整齐。
c)门窗玻璃明亮,窗台无灰尘,门上干净,灯具干净,无私自拉线、接线,无长明灯,无违章用电。
d)墙上无乱贴、乱画、乱挂东西,无蛛网、污迹。
e)生活用品摆放整齐、美观,物品行李干净,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。以上一项不合格扣5分。
第五条、食堂卫生(100分)
(一)食堂卫生以落实《食品卫生法》为准则,组织制度健全,卫生有专人负责,每日清扫,部门定期检查落实。
(二)厨房、餐厅四壁、玻璃、地面干净无油污,桌椅摆放整齐,无蚊蝇,有防蝇防尘设施。
(三)炊具定点存放,整齐清洁,做到经常刷洗、消毒;生熟食物分开,炊事人员出售食品用夹具,杜绝出售变质食品。
(四)炊事人员讲究个人卫生,做到四勤:勤洗手剪指甲、勤洗澡理发、勤换衣服被褥、勤洗工作服。
(五)仓库堆放物品要达到食品卫生法要求,物品摆放井然有序,整洁美观,做到不腐烂、不变质、不污染、无鼠害。以上一次不合格扣5分。
第六条、职工宿舍区卫生(100分)
(一)组织制度健全,设有楼长、单元长,经常清扫,定期检查,形成制度,一项不合格扣5分。
(二)门前、楼外卫生区
1.门前清洁,无杂草、无污水、垃圾,车辆停放整齐。
2.楼房前后无堆放杂物,无死角,储藏室顶部无杂物,无鼠害。
3.单元内每层楼楼梯有值日定期清扫,墙壁干净无蛛网、涂抹,楼梯扶手干净无灰尘。
4.门窗干净,玻璃明亮,照明灯具齐全。以上一次不合格扣5分;职工集体宿舍与学生宿舍要求相同。
第七条、院内室外公厕、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厕所卫生(100分)
(一)室外公厕:(50分)
1.地面干净无污水、无垃圾;
2.墙壁顶棚干净无蛛网、无涂抹;
3.便池干净无污垢;
4.空气新鲜无臭味、无蚊蝇。
以上一项不合格扣5~10分。
(二)内厕所(50分)
1.干净无污水杂物;
2.门窗干净,玻璃明亮;
3.便池干净无污垢;
4.墙壁顶棚干净无蛛网、涂抹;
5.下水道畅通,空气清新,无蚊蝇,无臭味。
以上一项不合格扣5~10分。
第八条、产业卫生
(一)卫生制度健全,分工明确,有专人清扫,要做到经常清扫。(20分)
凡分工不明确,无专人负责,领导值日制度不落实,不定期检查,检查无记录的每项扣5-10分。
(二)环境卫生区(40分)
同院内环境卫生标准一致
(三)室内卫生(40分)
与学院室内卫生标准一致
第三章 违规处罚办法
第九条、全院师生员工(包括临时)要提高卫生意识,讲究卫生公德,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。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,除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外,要处以罚款。
(一)不准随地吐痰,不准乱扔瓜果皮核、塑料袋、食品包装袋、烟蒂、纸屑等杂物,违者罚款5-10元。
(二)不准向室外乱泼污水、乱扔杂物、乱倒生活垃圾,违者罚款5-10元。
(三)不准在厕所以外随地大小便,违者罚款10-20元。
(四)对不经批准乱贴乱画者,除责令其清除干净外,每幅罚款10-20元。
(五)室内不准私自乱拉电线,乱挂用电设备,违者罚款20-50元
(六)对运输车辆在院内沿途撒漏,拖带泥沙石子及其它污物的,除责令其清除干净外,每平方米罚款10~20元。
(七)对损坏卫生设施的,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,处以原设施一至三倍罚款。
(八)不准在院内饲养和销售家畜、家禽及鸟类,违者处以50-100元罚款。
(九)院内基建、修缮单位,必须做倒文明施工,占用场地经有关部门同意,并在指定范围内将物料堆放整齐,砂石成方,砖瓦成垛,建筑垃圾要做到随出随运,工完场净,地面平整。如果清除不及时、不干净除责令其清除外,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。
(十)对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,视其情节分别处以适当罚款。
对违章进行罚款时,有关人员要开具学院统一收据,将罚款统一交给院爱卫会办公室作为学院卫生管理费,并从罚款数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举报人的奖励。学生违章罚款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组织实施;职工违章罚款由院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;其他人员违章罚款,由分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;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,甚至辱骂、殴打管理人员者,视其情节从重处以罚款,并报院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分,触及法律者,报请执法部门依法论处。